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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遷讓房屋等(2026-04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2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06號
原      告  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郁惠  
訴訟代理人  王維立律師
            蔡柏毅律師
            張眙嘉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
   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
    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
    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
    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    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    財政部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,可將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
    (如仲介費、代書費、土地增值稅、契稅等),自房地買進
    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,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
    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
    損益,有財政部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可
    稽,則「建物交易價值」堪以該建物及坐落基地交易總價按
    「該建物評定現值」占「坐落基地公告現值加計該建物評定
    現值」之比例計算之(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66號民
    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原告訴之聲明為:㈠被告智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、晉怡股
    份有限公司、陳石川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
    房屋(下稱系爭建物)如起訴狀附圖一所示部分(占用面積
    約137.1㎡,下稱系爭占用範圍)騰空返還予原告。㈡陳石川
    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、廠牌型式PORSCHE CAYENNE COUP
    E、顏色白色之汽車1輛、鑰匙及行照返還原告。聲明第1項
    部分,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
    ,與系爭建物位於同路段、同為辦公用途、同為3層樓建物
    之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○0號房地,其於最近1次即
    民國113年7月29日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總價為新臺幣(下
    同)27,000,000元,交易總面積為455.72㎡,且其非係親友
    、員工、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,而系爭建物課稅
    現值為35,864,200元、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
    115年公告現值為32,553元/㎡,依上開說明之比例,系爭建
    物交易價值即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之面積核定
    為818,412元{計算式:27,000,000元×〔35,864,200元/35,86
    4,200元+(32,553元/㎡×9,832.84㎡×權利範圍1/1)〕×系爭占
    用範圍137.1㎡/455.72㎡,元以下四捨五入};聲明第2項部分
    ,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8891汽車網站核定為2,580,00
    0元。綜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,398,412元(計算
    式:818,412元+2,58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280
   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   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    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 官  游智棋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敏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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