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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補償金等(2026-01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16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

法定代理人  蔡英聖  


訴訟代理人  包盛顥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順仁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20,30
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7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
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今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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