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補償金等(2026-01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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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16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
法定代理人 蔡英聖
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順仁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20,30
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7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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