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1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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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05號
原 告 享鈺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啟祥
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,326,0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7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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