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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1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享鈺營造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05號
原      告  享鈺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啟祥  
訴訟代理人  王子豪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,326,0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7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 張永輝
                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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