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(2026-03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30
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68號
聲 請 人 莊惠鈞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
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六七七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
登記事件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
。
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
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,如准許
閱覽、抄錄或攝影,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,或其他依法
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或涉
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,法院得不予許
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,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
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
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
錄音或錄影內容,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至3項及民
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。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
利益者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
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
益等,均屬之(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
說明參照)。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7號事件之被
告,其以另案訴訟需要為由,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
庭錄音光碟,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、法庭錄音錄影
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,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
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以
促其注意遵守。
二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欣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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