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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DV 本票裁定(2026-06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-06-05 案號: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票字第1699號
聲  請  人 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振睿  
相  對  人  LYA ANNE BERMUDO CUNANAN(萊安妮)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114年8月3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
幣73,428元,其中之新臺幣55,071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8月31日
    簽發,付款地於桃園市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,
    內載金額新臺幣73,428元,到期日114年11月5日,詎於到期
    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;為此,
    提出本票一份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    出抗告狀。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)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    之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法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謝明松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