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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DV 本票裁定(2026-06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-06-05 案號: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票字第1648號
聲  請  人  呂文章  
相  對  人  謝慶安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    票,付款地於桃園市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提示未獲
    付款,爰提出本票2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    出抗告狀。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)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    之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法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謝明松
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 115年度票字第001648號  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 (新台幣)    (即提示日)          001 114年5月13日 2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5月13日 TH801274  002 114年6月28日 1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8日 TH801257  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