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6-01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30
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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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
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筱琪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黃筱琪准予復權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㈠
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。㈢於
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條或第147
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
起滿5年,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
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已確定在案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,聲請裁定復權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裁定免責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以114年度消債
聲免字第28號裁定免責,而於114年12月16日確定在案等情
,有上開免責裁定、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,堪認為真實。準
此,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
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楊晟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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