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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6-01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30 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
聲請人即債務人  黃筱琪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黃筱琪准予復權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㈠
   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。㈢於
   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條或第147
   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
    起滿5年,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
    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已確定在案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    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,聲請裁定復權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    裁定免責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以114年度消債
    聲免字第28號裁定免責,而於114年12月16日確定在案等情
    ,有上開免責裁定、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,堪認為真實。準
    此,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
    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晟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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