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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6-03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3 案號:消債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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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林恩照  
代  理  人  陳奕昕法扶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A01自民國115年3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
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:伊積欠金融機構等債務無法清償,於
    民國114年6月24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,後調
    解不成立,且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
    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消費者債
   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,消費者債務
    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定有明文。法院審酌上開
    條文所謂「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,允宜綜衡債務人
    全部收支、信用及財產狀況,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,而不能
    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,所陳報之各項支出,是否
    確屬必要性之支出,如曾有協商方案,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
    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,為其判斷之準據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向本院聲請債務
    清理前置調解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0號調解事
    件受理在案,依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請債權人陳報債權,各債
    權人債權如附表所示,總計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    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69,858元,有擔保債務總
    額為445,322元,合計債務總額為1,915,180元。因聲請人無
    法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所提簽約金額為186,810元,分72期,5
    %利率,每期清償3,009元之還款方案,以致調解不成立等情
    ,業經本院核閱調解卷宗查明無訛,復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
    在卷足稽(調解卷第229頁),堪認聲請人本件聲請已踐行
    前揭法條之前置調解程序規定。是以,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
    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
    活條件,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。
四、再查:    
 ㈠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民事陳報狀所載,其於
    聲請清算前2年內(112年6月至114年5月)均擔任計程車司
    機,每月收入約2萬元,每月並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500元,
    另名下有小額存款、106年出廠之汽車1部,聲請人自行估算
    殘值約8,991元,此外無其他財產等情,業據提出收入證明
    切結書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、全國財產稅總歸
    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
    單、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、計程
    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、社員證明書、汽車行車執照、銀行及
   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、摺舊自動試算表等件為憑(調解
    卷第45至73頁、第131至132頁、第213至215頁),是以聲請
    人現每月收入20,500元(計算式:20,000元+500元=20,500
    元)為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收入計算。
 ㈡再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
   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。受扶養
   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,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,並依債
   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。前二項情形,債務
    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,於該
    範圍內,不受最低數額限制;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,
    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,此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
    2所明定。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水費227元、電
    費172元、電信費748元、膳食費9,000元、瓦斯費280元,另
    有駕駛計程車之營業成本即靠行費600元、油錢1萬元,共計
    21,027元。衡諸衛生福利部所公布桃園區112、113年度平均
    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5,977元之1.2倍為19,172元、1
    14年度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6,768元之1.2倍為2
    0,122元、115年度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7,186元
    之1.2倍為20,623元。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為2
    1,027元,雖逾上開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
    之1.2倍,惟聲請人所列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外,尚
    包含其駕駛計程車之營業成本,審酌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
    出費用扣除其駕駛計程車之營業成本後,每月為10,427元,
    低於上開桃園市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之1.2倍,應屬
    合理,是認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以21
    ,027元計算。另子女扶養費部分,審酌聲請人子女為12歲(
    103年次)、8歲(107年次),無所得及財產資料,長男每
    月領有社會局補助500元、每學期領有兒童福利聯盟弱勢兒
    童基金補助4,000元,每月平均1,000元,次男每月領有社會
    局補助500元、每學期領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助學金補助3,0
    00元至4,500元,每月平均1,125元,有戶口名簿、郵局存款
    交易明細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2至113年度
   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戶籍謄本在卷可參(調解卷
    第19頁、第115至127頁、第199至211頁、第217至219頁),
    堪認聲請人之子女確有受扶養之必要,則以衛生福利部所公
    布115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7,186元之1.2
    倍為20,623元計算,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人有2人
    ,是認聲請人支出長男每月扶養費為9,562元(〈20,623元-50
    0元-1,000元〉÷2=9,56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、次男扶養費
    為9,499元(〈20,623元-500元-1,125元〉÷2=9,499元),逾此
    範圍不予認列。母親扶養費部分,審酌聲請人母親現為79歲
    (36年次),已屆退休年齡,輕度身心障礙,無工作收入所
    得,名下雖有小額存款、田賦1筆,然為持分地,公告現值9
    ,753元,每月領有老農津貼8,110元、每年領有端節代金、
    秋節代金、春節代金各2,500元、重陽禮金3,500元(平均每
    月91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每年自祭祀公業法人新竹縣
    林浩流受領2,000元(平均每月1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
    有聲請人提出之受扶養人戶口名簿、身心障礙證明、全國財
   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2年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
    所得資料清單、戶籍謄本、農會及郵局存款交易明細可參(
    調解卷第19頁、第199頁;本院卷第27至45頁),上開數額
    尚不足以維持其等個人必要生活,自有受扶養之必要,則以
    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
    費17,186元之1.2倍為20,623元計算,聲請人父親之扶養義
    務人為4人,聲請人支出其母親每月扶養費為2,857元(〈20,6
    23元-8,110元-917元-167元=11,429〉÷4=2,857元,元以下四
    捨五入),逾此範圍不予認列。是認聲請人於更生後每月必
    要支出之生活費用為42,945元(21,027元+9,562元+9,499元
    +2,857元=42,945元)
 ㈢從而,聲請人以上開收入20,500元扣除必要支出42,945元後
    ,已無餘額,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,顯無法清償聲請
    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,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仍
    在增加中等情況,準此,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
    債務有持續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之虞,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
    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,
    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係消費者,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,經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,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
   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,則其聲請
    ,應屬有據,爰裁定准許,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,
  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。
六、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,
    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,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
    132條、第133 條、第134條及第135 條等,決定是否准予免
    責,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,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
    負清償之責,附此敘明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業已於115年3月13日下午4時整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晟佑

附表:
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卷頁出處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1,044,413元 無 調解卷第189頁 2 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債權人陳報 69,214元 無 調解卷第165頁   債權人陳報 16,833元 無 調解卷第165頁 3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320,021元 無 調解卷第177頁 4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陳報 445,322元 有 調解卷第27頁 5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19,377元 無 調解卷第157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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