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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DV 更生(2026-06-02)

消費/小額 TYDV 2026-06-02 案號:消債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章永生  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
院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
    權人、債務人清冊;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
   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前條所定事
    項補充陳述、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;更生之聲
    請,債務人經法院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,或到場而不
    為真實之陳述,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
    告者,應駁回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
    43條第1項、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而聲請更生
   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  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條例第8
   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,爰定期命補
    正。上開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士熙
附件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「全部」帳戶自112年11月1
    8日起至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
    達日)或歷史交易明細。不論是否常用,均需提供,請勿漏
    報,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。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(存)入,
    除已有備註為薪資者外,其他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。
  ◎前已提出部分帳戶交易明細,請按上述應提出資料期間自
    行檢查並補充。
二、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
    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」(不論有無保險,均請提出)
    ,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(人壽
    保單、儲蓄性保單、投資型保單)?如有,請提出各該保險
    公司出具之證明,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
    干?
三、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  
四、請說明自「114年11月起至今」聲請人之收入(如薪資、獎
    金、佣金、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),並提供相關證明。
 ◎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。
五、請說明自「112年11月起至114年10月底止」及「114年11月
    起至今」,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、國民年金給付、社會救
    助、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
    發放之津貼、補助(例如租屋補助等)?如有,請分項條列
    式列出領取項目、金額、期間,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
    資料。
 ◎請依上開兩個時段(即聲請前二年與聲請後),分別說明。
六、請說明自「112年11月至114年10月底止」及「114年11月至
    今」聲請人之個人必要支出(請依上開兩個時段即聲請前二
    年與聲請後分別說明)。
  ◎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.2倍計算(
      以桃園市為例,113年度為19,172元、114年度為20,122元
      、115年度為20,623元),可不必檢附單據。如果超出,
      應逐項逐筆檢附支出證明。
  ◎扶養費為另一項目,請勿混合陳報。
七、有關陳報受扶養人章○騰、章○綸部分
 ㈠提出章○騰、章○綸之112、113、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
    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
 ㈡章○騰自「112年11月至114年10月底止」及「114年11月至今
    」,有無領取社會救助、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
    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(例如就學補助、生活補助
    等)?如有,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、金額、期間,並
    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(例如帳戶存摺或政府機關核
    定發放之公文)。(如有資料,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)
 ㈢章○綸自「112年11月至114年10月底止」及「114年11月至今
    」,有無領取社會救助、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
    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(例如就學補助、生活補助
    等)?如有,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、金額、期間,並
    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(例如帳戶存摺或政府機關核
    定發放之公文)。(如有資料,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)
 ㈣如果無法提出上開資料,是否有扶養子女之事實可能釋明不
    足,請具體提出確實有按月支出扶養費(例如匯款資料)之
    證明。 
八、聲請人請說明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今有無持有股票、債券
      、基金、黃金、期貨、虛擬貨幣等,如有,請說明持有餘
      額暨異動資料。     
九、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,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
      式(償還計畫)。
                  
【請注意!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,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,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,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