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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21 案號: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拍字第7號
聲  請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非訟代理人  張佩君  
相  對  人  楊雅君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    。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條
    之17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7日以附表所示
   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
    幣(下同)1,790,000元及2,400,000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
    案。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,323,504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
    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
    第二類謄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債權明
    細表、借款149萬元之往來交易明細表、借款200萬元之交易
    往來明細表、本行定儲指標利率(季調)查詢表、其他約定事
    項、借據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等影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請於
    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簡易庭法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謝明松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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