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20
案號: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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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拍字第64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
。
二、明確之請求金額。
三、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
類不動產登記謄本。
四、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
權金額、借款金額、事實理由、未清償金額等)。
五、請更正聲明為: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
拍賣。
六、釋明本金餘額究係新台幣(下同)1,147,981元,亦或1,1
67,981元,請求金額1,167,981元如何計算而來?應提
出債權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、利息(載明計息期間、
利率、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?及各該項目、金額,依
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?同時依各項目、金額順序檢具足
資認定之釋明文件。【1、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
再計利息(民法第207條)。2、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
償金額之預定,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(最高法院62台上
字1394號判例)。3、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
率16%(民法第205條)。4、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%(
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、民法第252條、最高
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、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)】。
七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整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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