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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1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3 案號:抗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抗字第22號
抗  告  人  耀創智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薛弘毅  
相  對  人 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宏力  

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  文
本件應由薛弘毅為抗告人耀創智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
受訴訟人,續行本件非訟程序。
   理   由
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
   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
    訟以前當然停止;前揭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
    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
   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
    行訴訟;前揭規定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170
    條、第175條、第178條,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分別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查本件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原為嚴建國,於民國114年12月18
    日變更為薛弘毅,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15年1月5日准予登記
    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抗告人公司變更登記表、股東臨時會議
    事錄、董事會議事錄在卷可按。抗告人於原審裁判後變更法
    定代理人,並由新任法定代理人薛弘毅提起本件抗告,因薛
    弘毅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爰依職權命薛弘毅為抗告人
   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本件非訟程序。 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忠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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