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3
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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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60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劉東澤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8,00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7,87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7,370元(計算式:7,870元-5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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