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(2026-03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6
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598號
原 告 漆明珍
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
周柏劭律師
被 告 博潤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惠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32,240元(計算式
:請求本金1,425,600元+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2月22日之
利息6,64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348元,扣除前已繳裁判
費18,231元,尚應補繳117元(計算式:18,348元-500元)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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