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313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吳澤水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
   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」、「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」,
   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
    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
    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
    )。次按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
   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同法第28條第
    1項亦著有規定。
二、查,本件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
    清償債務,經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
    聲明異議,則現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訴。而依兩
    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:「因本契約涉訟時
    ,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。但不得排除
   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
    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」,此有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影本附於支付命令卷宗可查。
三、是以,本件兩造既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,且本件非屬小額訴
    訟事件,亦無事證證明前開合意管轄之約定有顯失公平或消
    費關係發生地在本院轄區等情事,復且本件無何專屬管轄規
    定之適用,則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,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故原告向本院起訴,容有違誤,爰
   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。
四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月 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今巾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