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TYDV 不動產回復原狀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TYDV 2026-06-09 案號:審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1767號
原      告  何柏彥  
兼
法定代理人  何舒安  
上列原告請求不動產回復原狀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
    人及法定代理人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起
   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    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
   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合法表明被告完整姓名及應受判決事
    項之聲明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77
   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
    年月20日送達原告,惟原告迄今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
    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,揆諸首揭規定,本
    件原告之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