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YDV 清償債務(2026-06-09)
一般民事糾紛
TYDV
2026-06-09
案號:審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1705號
原 告 陳永翔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謝宛庭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謝宛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
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6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6,100元(計算式:36,600元-500元
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