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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DV 清償債務(2026-06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-06-09 案號:審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1699號
原      告  蔡秉諺  


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292
號),惟被告劉玟羚、鄧勁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
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
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
目的,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,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
之原因,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,而為不
真正連帶之聲明,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
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4年
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為:
被告劉玟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11萬9,136元本息;被告
鄧勁志應給付原告43萬1,498元本息;聲明第二項如被告鄧勁志
為給付,被告劉玟羚於其給付範圍內,同免給付義務;聲明第一
項之被告劉玟羚如於上開範圍內為給付,被告鄧勁志同免給付義
務。足認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,核屬上揭條文所稱之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,訴訟標的應以價高者定之,因此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311萬9,13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,004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7,504元(計算式:38,
004元-500元)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 張永輝
                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