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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DV 拆屋還地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TYDV 2026-06-09 案號:審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1698號
原      告  周甜    
            彭子凡  
共      同
訴訟代理人  楊逸民律師
被      告  葉作琳  
            永合昌科技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柯清貴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693,780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722元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 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    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    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
    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
    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請求
    拆屋還地之訴,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其訴訟標
    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(最高法院10
    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葉作琳將占用坐落桃園
    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、面積20平方公
    尺之地上物拆除,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;
   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永合昌科技有限公司應自前項地上物遷
    出。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地上物占用
    系爭土地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。經查,依卷附起
    訴狀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,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
    為20平方公尺;關於系爭土地之價額,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
   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(
    民國115年6月1日)之鄰近期間即115年4月1日,有鄰近同段
    (普義段127地號)單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84,689元
    之交易實價紀錄,此有實價登錄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足認該
    交易價格應可作為系爭土地起訴時市場交易價額之參考。準
    此,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20平方公尺,則此部分
   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693,780元(計算式:84,689元/㎡×20
    ㎡)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,693,780元,應徵
    第一審裁判費21,390元。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合計13
    ,668元(含調解聲請費2,000元及第一審裁判費11,668元)
    外,尚應補繳7,722元(計算式:21,390元-13,668元)。茲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    達後7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 張永輝
       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