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YDV 損害賠償(侵害配偶身分法益)(2026-06-08)
一般民事糾紛
TYDV
2026-06-08
案號:審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1642號
原 告 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 張珮琪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○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(侵害配偶身分法益)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,扣除已繳之1,000元,尚
應補繳12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敏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