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4
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149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詹勳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20,899元(計算式:請求
本金688,260元+請求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0日之利息132
,639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9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490元(計算式:10,990元-500元)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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