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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DV 損害賠償(2026-05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-05-19 案號:審簡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簡上字第216號
上  訴  人  何麗香  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煜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對於中華
民國115年3月3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2210號民事簡
易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    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
    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而上訴不合程式且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
   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    ,同法第444條第1項及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,且
    上開法規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,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
    。
二、查上訴人於民國115年4月2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就本院114年度
    桃簡字第2210號民事簡易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提起上訴,
    惟未表明本件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、應
   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上訴程式顯有欠缺。茲依前揭規
    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(應
    附繕本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審判長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
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今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