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YDV 訴訟救助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TYDV
2026-06-09
案號:家救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家救字第63號
聲 請 人 A01
代 理 人 李怡卿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01、B02、B03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
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
(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)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
,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
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
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(即本院
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49號案件)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
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,
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
、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,且其所提起之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
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偉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