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6-04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執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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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9號
聲 請 人 劉曉卿
相 對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,聲請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
115年3月2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36271號民事裁定提起異議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異議意旨略以:
相對人聲請執行聲請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之保險契約(下稱系爭契約)之保險契約債權(下稱系爭債
權),惟系爭契約係聲請人為共同生活之親屬所投保,依賴
此保單保障聲請人喪失健康後之基本生活與醫療需求;願與
相對人協商還款等語。
二、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,兼顧債權人、債務人及其
他利害關係人權益,以適當之方法為之,不得逾達成執行目
的之必要限度,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經查,相對人執本院112年司執字第39961號債權憑證(下稱
系爭債權憑證),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請求執行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6萬1,606元,及其中14萬3,944元自民國96
年5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0%計算之利息
、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等情,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、系爭債權憑證存本院執行卷
可參,是本院司法事務官自形式審認,依相對人所請求之事
項核發扣押命令,於上載金額範圍內扣押系爭債權,自無違
誤。
㈡至聲請意旨主張系爭契約係聲請人為共同生活之親屬所投保
云云,此僅係聲請人投保系爭契約之動機,而無礙於相對人
為本件聲請時,系爭債權自形式上觀之係屬聲請人之責任財
產,是聲請人執此主張原裁定不當,自屬無據。
㈢聲請意旨復主張其依賴此保單保障喪失健康後之基本生活與
醫療需求云云,惟查,原裁定已就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發
展完備,業已提供國人一定程度之基本醫療保障,不致使聲
請人因系爭契約經終止即使生活受影響等節論述甚詳,聲請
人復未指明其有何特殊情事必也仰賴系爭契約方足保障基本
醫療需求,是聲請意旨上揭主張,自難憑採。
㈣聲請意旨再主張其願與相對人磋商債務協商事宜云云,惟查
,相對人已依法執系爭債權憑證對聲請人之責任財產聲請強
制執行業如前述,則其既滿足一切聲請強制執行之形式要件
,執行法院准予執行依法即無違誤,無從僅因聲請人單方面
表明協商意願,即剝奪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權利。是聲請
人執上情主張原裁定不當,自屬無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異議,並無違誤。異議意旨
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
。
五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宜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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