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6-04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0 案號:執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9號
聲  請  人  劉曉卿  


相  對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,聲請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
115年3月2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36271號民事裁定提起異議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異議意旨略以:
  相對人聲請執行聲請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    之保險契約(下稱系爭契約)之保險契約債權(下稱系爭債
    權),惟系爭契約係聲請人為共同生活之親屬所投保,依賴
    此保單保障聲請人喪失健康後之基本生活與醫療需求;願與
    相對人協商還款等語。
二、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,兼顧債權人、債務人及其
   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,以適當之方法為之,不得逾達成執行目
    的之必要限度,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經查,相對人執本院112年司執字第39961號債權憑證(下稱
    系爭債權憑證),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請求執行金額為
    新臺幣(下同)16萬1,606元,及其中14萬3,944元自民國96
    年5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0%計算之利息
    、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    等情,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、系爭債權憑證存本院執行卷
    可參,是本院司法事務官自形式審認,依相對人所請求之事
    項核發扣押命令,於上載金額範圍內扣押系爭債權,自無違
    誤。
 ㈡至聲請意旨主張系爭契約係聲請人為共同生活之親屬所投保
    云云,此僅係聲請人投保系爭契約之動機,而無礙於相對人
    為本件聲請時,系爭債權自形式上觀之係屬聲請人之責任財
    產,是聲請人執此主張原裁定不當,自屬無據。
 ㈢聲請意旨復主張其依賴此保單保障喪失健康後之基本生活與
    醫療需求云云,惟查,原裁定已就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發
    展完備,業已提供國人一定程度之基本醫療保障,不致使聲
    請人因系爭契約經終止即使生活受影響等節論述甚詳,聲請
    人復未指明其有何特殊情事必也仰賴系爭契約方足保障基本
    醫療需求,是聲請意旨上揭主張,自難憑採。
 ㈣聲請意旨再主張其願與相對人磋商債務協商事宜云云,惟查
    ,相對人已依法執系爭債權憑證對聲請人之責任財產聲請強
    制執行業如前述,則其既滿足一切聲請強制執行之形式要件
    ,執行法院准予執行依法即無違誤,無從僅因聲請人單方面
    表明協商意願,即剝奪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權利。是聲請
    人執上情主張原裁定不當,自屬無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異議,並無違誤。異議意旨
    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
    。
五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宜霈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