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4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07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712號
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姝寧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秀女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經本
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正聲請狀附表編號6、9本票之正確發票日、表明各本票之提
示日及利息起算日、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,該裁定已於115
年3月1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
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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