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4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01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1130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鼎永續股份有限公司、廖經金、郭達馳、
王振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本件正確之本票發票日。
二、故請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為
若干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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