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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88號
聲  請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非訟代理人  吳伯修  
相  對  人  陳國賓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    。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條
    之17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3年8月25日、106
    年5月17日以附表1、2、3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
    擔保,分別設定第一順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(下同)8,40
    0,000元、20,160,000元、19,200,000元之抵押權,相對人
    又於112年4月25日將其附表2、3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
    債務之擔保,分別設定第二順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(下同
    )7,420,000元、7,780,000元之抵押權,上開抵押權依法登
    記在案。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62,960,000元,已屆清償期
    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土地及建物
    登記第二類謄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
    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廖峻賢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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