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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7571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訴訟代理人  陳正欽  


債  務  人  李孟錩即李盛龍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資料後為強制執行
    ,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,查債務人之住居
    所係在新北市三峽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
   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
    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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