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6-03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7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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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901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蘇語彤即蘇湘庭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
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
轄」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訴訟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,
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4583號債權憑證正本為
執行名義,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,向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,因之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
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。又查,債務人之住所係於
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4樓,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
可查,則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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