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6-03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7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901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蘇語彤即蘇湘庭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
    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
    轄」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訴訟之全部
   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   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,
    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4583號債權憑證正本為
    執行名義,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,向本院聲
    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,因之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
   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。又查,債務人之住所係於
   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4樓,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
    可查,則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
   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
   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