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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4744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識文(歿)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
    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,而此揭規定,依強制
    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,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47986號債權憑證正本為
    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。經查,本件債務人已於
    民國110年11月15日死亡,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查,
    故債務人既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(民法第6條規定參照)
    ,揆諸首揭規定,債務人自無當事人能力,則本件債權人係
    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無從命債權人為
    補正,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月  9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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