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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4678號
債  權  人  吳宥駖  
債  務  人  林吉暉  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元大證券公司、中國鋼
    鐵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沃克有限公司、財團法人中文數位化
    技術推廣基金會及三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、薪資債權
    ,惟債務人已自台灣沃克有限公司、財團法人中文數位化技
    術推廣基金會及三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,無從對第三人
    執行薪資。另元大證券公司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
    市中山區及高雄市小港區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
    方法院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    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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