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3067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陳若豪即陳至壕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
   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
    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
   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    於其管轄法院,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
    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債權人僅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以明債
    務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,並未載明應為之執行標的及其所
    在,此有執行聲請狀可稽,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
    屬不明者。本件債務人現住所在「新北市板橋區」,有其個
   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。揆諸前述規定,自應由
    債務人住所地所屬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
    法院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