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(返還借款)(2026-01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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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046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嚴啓榮
債 務 人 易兆億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智鈞即蔡世偉
人
債 務 人 蔡育哲
上列當事人間(返還借款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智鈞即蔡世偉所有對第三
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
等之人壽保險、勞保、集保、郵政資料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
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
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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