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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DV 公示催告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TYDV 2026-06-09 案號:司催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催字第130號
聲  請  人  GAMILLA GINAMAE YAGONIA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    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
    規定,除別有規定外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
    條亦有規定。
二、經查,公示催告之聲請,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前段規定,
    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。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本票,
    其付款地係位於臺北市,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規定,
   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    聲請,顯係違誤。爰依首揭規定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    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廖峻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