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7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3號
債 權 人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王明香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