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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3號
債  權  人 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王明香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廖峻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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