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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40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非訟代理人  許平    
債  務  人  詮聖國際車業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黃彥豪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柒萬零捌
    佰參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    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
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捌仟玖
    佰陸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    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
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  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廖峻賢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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