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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(勞動事件)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司他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他字第126號
受裁定人即
相  對  人  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吉祥  
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范淑蘭間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
執行事件,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   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   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    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
    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;
   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   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本文、第91條
    第3項亦有分別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
    事件,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
    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。嗣經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22號裁定
    諭知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
    確定在案,此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實無訛。是聲請人
    暫免繳納聲請費1,500元,應由受裁定人即相對人向本院繳
    納,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
   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 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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