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(2026-04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9
案號: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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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字第17號
聲 請 人 陳佳函律師即緒日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,逾期
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:「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
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」同法第25條本文規定:「
應徵收之費用,由聲請人預納。」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:
「第13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
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
聲請或抗告。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:「非訟事件程序費用
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14條第1項、第15條、第17條原定
額數,加徵10分之5。」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,未據聲請人繳
納聲請費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之程式顯有欠缺,茲依非訟事
件法第25條、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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