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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(2026-04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9 案號: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緒日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115年度司字第17號
聲  請  人  陳佳函律師即緒日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,逾期
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。
  理 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:「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
    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」同法第25條本文規定:「
    應徵收之費用,由聲請人預納。」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:
    「第13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
    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
    聲請或抗告。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
   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:「非訟事件程序費用
   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14條第1項、第15條、第17條原定
    額數,加徵10分之5。」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,未據聲請人繳
    納聲請費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之程式顯有欠缺,茲依非訟事
    件法第25條、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    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
    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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