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解任臨時管理人(2026-04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1
案號: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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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字第11號
聲 請 人 陳佳函律師
相 對 人 緒日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以114年度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所選任
相對人緒日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即聲請人陳佳函律師,應予解
任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字第35號裁定選任為緒日有限公
司(下稱緒日公司)之臨時管理人,因緒日公司遭桃園市政
府命令解散而開始清算程序,依法應由緒日公司全體股東為
清算人,故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語。
二、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:「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,
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,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
,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,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
權。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。」此規定依同法第108條
第4項,於有限公司董事準用之。又公司法雖未明定解任臨
時管理人之聲請人資格及相關程序,惟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
的既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,揆諸公司法第208條之1
規範意旨,於公司已選任董事已能正常行使職權,此即無繼
續由臨時管理人代行職務之必要,利害關係人及公司本身應
均可聲請由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。
三、查緒日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余國瑋已於114年5月24日死亡,
有除戶謄本、公司登記表在卷可參(見本院114年度司字第3
5號卷第21頁)。且查余國瑋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
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、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(見
本院114年度司字第35號卷第17頁、個資卷)。是本院前於1
14年9月24日以114年度司字第35號裁定陳佳函律師為緒日公
司之臨時管理人。
四、聲請人所謂緒日公司遭桃園市政府命令解散而開始清算程序
云云,然此與有無選任臨時管理人,並無關聯,聲請人此部
分主張,上屬無據。惟本院已於114年11月12日以114年度司
繼字第2832號裁定,選任鄭崇文律師為余國瑋之遺產管理人
,則依公司法規定,鄭崇文律師即為緒日公司之唯一股東及
董事。緒日公司既已有董事得執行職務,即無選任臨時管理
人之必要。是聲請人向本院表明辭任之意而請求解任其臨時
管理人職務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張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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