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等(2026-01-07)
勞資爭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7
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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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訴字第3號
原 告 陳珮淳
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,
464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;該法未規定
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
程序者,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、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
審理。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,或以所繳勞
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,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。
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
命補正,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
、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非因財產權而
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;非因財產權
而起訴者,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,加徵
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77條之14第1
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亦分有明文。另按因確認僱傭關係
或給付工資、資遣費涉訟,勞工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
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載有明文。其立法理由
雖旨在降低勞工起訴之門檻,惟其適用以原告具體陳明請求
「工資」、「資遣費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前提。
二、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,224,500元(資遣費164,500元
、預告工資50,000元、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0,000元、精神慰
撫金2,000,000元,本院卷7頁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5
91元。惟其中請求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特休未休折算工資之
部分合計224,500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190元,惟此部
分請求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,127
元(3,190×2/3≒2,127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則原告於
第一審暫應繳納裁判費為25,464元(27,591-2,127=25,464
)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如數
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邱淑利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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