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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6-03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6 案號: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全字第64號
聲請人  即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陳詩宜  
債  務  人  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

兼 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 李華玉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(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77號),聲
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
  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固得聲請假扣押,惟為此項聲請,依民
  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,對於請求及假扣押
  之原因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固據其提出兩造間簽立之受嚴重
    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
    約書、授信約定書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商工登記公示資料
    、本票裁定等,惟上開證據僅能就相對人欠款未償之事實為
    相當之釋明,而依聲請人所提催告信函等資料,亦難逕認相
    對人有躲避債務或隱匿財產、逃匿無蹤之情。此外,聲請人
    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
    為真實,是本件聲請難認符合假扣押之要件,爰不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浚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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