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YDV 假處分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TYDV
2026-06-09
案號: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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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全字第13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○○○○○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○○○
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○○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○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,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,
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,或甚難執行之虞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
,得聲請假處分。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,應釋明之,前項釋
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,法
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532條
、第533條、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所謂請求標
的之現狀變更,係指請求標的之物,其從前存在之狀態現在
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,包括就其物為法律上之處分或事實上
之處分;而是否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,應就標的本
身客觀判斷,債權人主觀上之疑慮或債務人單純否認權利,
尚非已足。再者,必須債權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已為釋
明,或其釋明雖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
適當者,其假處分聲請始得准許之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
字第32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簽立「消費借貸
契約書」,約定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000萬
元,相對人應按月給付聲請人00萬元,並應將如附表所示之
動產(下稱系爭動產)無償贈與聲請人,再由聲請人將系爭
動產借予相對人繼續使用,以此方式由聲請人取得間接占有
以代交付;然,聲請人於000年00月00日依約交付000萬元現
金後,相對人自000年0月起即再無音訊、存證信函遭退回、
所交付支票遭退票,且遭付款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,相對人
負責人為躲避債務,無預警失聯,幾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未
獲置理,堪認相對人恐有脫產之嫌,聲請人業已起訴請求相
對人返還系爭動產,是由上情以觀,相對人拒絕履約態度甚
堅,且有隱匿、移轉財產之動機,客觀上難以期待相對人日
後會主動返還,自有予以假處分之必要。聲請人願供擔保以
代釋明,請求准予聲請人供擔保後,裁定准予禁止相對人就
附表所示之系爭動產為利用、自行或交付他人使用、出租、
出售,或為隱匿、破壞、讓與、移轉、設定抵押或其他負擔
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持有如附表之系爭動產為假處分,核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,業據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書、支票暨退票理
由單、存證信函等為據,並已提起本案訴訟(案分:115年
度訴字第○○號),堪認聲請人就請求原因事實已為釋明。
㈡惟就假處分之原因部分,聲請人則以:相對人應依雙方所簽
立之消費借貸契約書,於聲請人貸與相對人960萬元後,相
對人將系爭動產無償贈與聲請人,並由聲請人借貸與相對人
繼續使用;詎相對人於聲請人依約交付款項後,音訊全無、
所交付聲請人之支票遭退票,且相對人亦遭付款銀行列為拒
絕往來戶,而聲請人所寄發存證信函遭退回,堪認相對人恐
有脫產之嫌,而有假處分之必要等語。核聲請人前開所陳,
僅在敘明「如」相對人就系爭動產為處分行為,將有無法返
還之虞;惟,聲請人並未敘明相對人有何作為致「請求標的
之現狀變更」,導致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,或甚難執
行之虞。是聲請人所陳係其主觀上疑慮,而未對於請求標的
之現狀有何變更,或將有變更等假處分原因為任何之釋明,
難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,縱其陳明願供擔保,亦無從補釋
明之欠缺。依上說明,其假處分之聲請,自不能准許,應予
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李思儀
附表:
編號 品項 數量/單位 1 CNS-4750施工架(大) 13371/支 2 CNS-4750施工架(小) 2486/片 3 CNS-4750水平踏板(大) 10800/片 4 CNS-4750水平踏板(小) 2684/片 5 136水平踏板(大) 252/片 6 扶手框-大(黃) 84/支 7 扶手框-小 10/支 8 延伸架 1856/支 9 鐵爬梯 759/支 10 三角架1.3 235/支 11 三角架1.5 390/支 12 三角架1.8 230/支 13 三角架2 300/支 14 三角架2.5 250/支 15 大骨 390/支 16 斜籬 774/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