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Y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TYDV
2026-06-10
案號: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6215號
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
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
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永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(債權人個別對債
務人請求,依法應個別繳納聲請費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