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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TYDV 2026-06-10 案號: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促字第5302號
債  權 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
非訟代理人  詹桂芳  
債  務  人  李紹齊  

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66,465元,及自民
    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5計算之
    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
   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
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;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    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謝明松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