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Y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TYDV
2026-06-10
案號: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促字第530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非訟代理人 詹桂芳
債 務 人 李紹齊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66,465元,及自民
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5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;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