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30
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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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444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崔致芸(即顏冠忠之繼承人)等四人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更正聲明為: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
冠忠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…。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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