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Y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5)
其他/待認定
TYDV
2026-06-05
案號: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4224號
債 權 人 亨億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美雪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嘉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
務人張嘉成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釋明請求利息
究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利息?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
日起算?如請求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,請釋明其依據
(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,不得併行主張)、釋明請求利率為
何(法定利率為5%),經本院民國115年4月27日裁定命其於
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6日送達
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
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