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7
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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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329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非訟代理人 許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唯豐水產有限公司、謝宗憲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(下同)1,608,595元如何計算而
來?應提出債權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、利息(載明計
息期間、利率、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?及各該項目、
金額,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?同時依各項目、金額順
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。【1、並應注意利息不得
滾入原本再計利息(民法第207條)。2、違約金若可認
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,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(最高法
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)。3、信用卡、現金卡債務自1
04年9月1日起,週年利率不得逾15%(銀行法47條之1參
照)】。
三、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
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、金額、催告還款金額等
)。
四、如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
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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