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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8 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2628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嵩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  一、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
        文件(須字體適中、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)。
    二、釋明請求金額1,527,598元如何計算而來?應提出債權
        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、利息(載明計息期間、利率、
        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?及各該項目、金額,依據之契
        約條項款為何?同時依各項目、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
        之釋明文件。【1、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
        息(民法第207條)。2、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
        之預定,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(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
        號判例)。3、信用卡、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,
        週年利率不得逾15%。(銀行法47條之1參照)。】
    三、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
       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、金額、催告還款金額等
        )。
    四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        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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