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2
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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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25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暐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
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內政部個人戶役
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。職此,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
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,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
明文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即不得
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
法第509條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
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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