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3
案號: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促字第158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日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中關於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
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
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於此亦有準用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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